新《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亮点解析
和讯财道官方号
2021-03-29 07:12
关注作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上交所发布

点击加入我的自选股

你的自选股已同步到客户端
请扫码下载,实时查看!

点赞

精彩评论刷新评论
目前还没有评论!

取消关注

确定要取消对和讯财道官方号的关注吗?

举报

营销诈骗淫秽色情地域攻击其他理由

请必须添加举报理由

确认取消

财道平台所有免费浏览内容仅供参考学习,均不构成投资操作建议,切勿据此进行交易,否则风险自负;订阅付费投顾服务需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后进行线上签约。

财道社区风险提示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欢迎您来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11100006337057486] “财道”投资社区,我公司郑重提示您:我公司投顾服务在本平台以自营及合作产品形式上架展示,我们竭力提供可靠的服务,惟不保证绝对无误。

其中所有免费浏览内容由投顾服务人员或团队发布(包含但不仅限于和讯自有投顾人员),均仅代表其对市场所持观点,所载内容、数据仅供参考,参阅文字交流信息、资料及图表的人士,应考虑投资市场风险性。投资者依据本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图表进行金融、证券等投资项目所造成的盈亏与公司无关。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服务所提供的文字信息、资料及图表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任何股票的收购、购买、认购、抛售或持有的邀约或意图。

当您需付费订阅投顾服务时,需签署风险揭示书,需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产品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在浏览平台产品服务的过程当中,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说明,以免带给您不必要的损失。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1、财道社区内服务人员包含但不仅限于和讯自有投顾人员,其免费发布的盘面消息解读、操作分析、理论知识,仅代表其建议,供您参考、学习,并不能作为您实盘操作的依据,也不构成任何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购买邀约,否则风险自负;

2、服务人员发布的政策、经济新闻都源自公开市场信息,决不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现象,希望用户实时监督,如有发现,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服务人员发布的原创性文章,请您尊重知识产权,未经书面授权转载,平台保留最终诉诸法律、追偿损失的权利;

4、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本平台不允许私下接受服务人员的服务(以电话、微信、QQ等形式相互联系),如违反以上规则让您蒙受损失,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您发现服务人员相关情形,可及时与我公司联系进行举报;

5、平台服务人员均已承诺,不提供违规荐股、代客理财或非平台咨询等非法业务,请您对自己的各类账号密码严格保密,勿交于他人管理,如出现类似行为,属于个人违规行为,与本平台无关,请您谨防受骗,我公司接受相关举报;

6、如遇不可抗力、不可预测风险,例如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服务问题及引起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平台不予负责;

7、平台举报电话:010-85697400(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8:00)

我已阅读并同意